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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轻松松找工作
【困惑】
我在上海一家公司工作,公司规定每周要上6天班,而我因为星期六要在外进修,所以不得不请假。公司因为我请假准备把我辞退了,但公司却不以我请假为原因,而说公司经营状况不好,目前的工作也不适合我为由,把我给辞退了。
我今天拿到了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公司因为我这个月请了假,而以我表现不好为由扣了40块钱,并且支付给我的是试用期工资。但我这个月已经过了3个月试用期,应该拿正式工资了。我再次查看了合同,上面写明了是3个月的试用期,但是没写工资是多少。我记得我刚进公司时签过一份试用期合同,上面是注明工资的,但这份合同公司没有留给我,我没有证据。
请问,我还有希望拿回我的正式工资吗?
【答复】
你好:
就你讲的情况来看,事实上是一个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
为了保护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我国劳动法对用人单位当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
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劳动者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合同,但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劳动者的情形有: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就变更达成协议的。
就你所述情况来看,你已经过了试用期,公司以经营状况不好,目前的工作也不适合你为由单方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是违法解除,在这种情况下,你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恢复和你的劳动合同关系。(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