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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
我就职于一家广州的公司,入职时除了有试用期,而且在试用期前还有个为期一周的观察期。我现在刚刚过了观察期,却被告知还要等过了三个月试用期后,才能和我签订三年的合同。并且,在观察期内,公司无需支付我任何报酬,不知这种做法是否符合劳动法?
【答复】
首先可以明确的是,你公司规定试用期三个月,之后才签三年的劳动合同,这种做法是违法的。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公司只规定三个月试用期的情况下,试用期本身就是劳动合同期限。
关于观察期的问题,我谈两点意见,供你参考:
一、观察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法律法规没有关于观察期的相关规定。
二、一周的观察期从性质上来看是否属于劳动合同期,这牵涉到公司是否要支付劳动报酬等问题。现实中确实有少部分企业采用这种观察期的办法来考察员工,但具体操作有所不同,有的很宽松,公司发出邀请,邀请拟聘人员到公司参观,借机进行考察,不要求拟聘人员遵守公司工作时间等制度规定;有的则要求拟聘人员遵守公司工作时间等制度规定。司法实践中尚未看到相关判例,个人认为,前一种情形公司不支付劳动报酬也于法不悖,但后一种情形下的考察期是试用期的一部分,公司应依法或依约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