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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惑】
我于2004年1月1日进入A公司,因公司调整原因,A公司于2006年7月1日将全部员工转入B公司(有公司领导的签呈,内容是同意将A公司员工全部转入B公司按原薪资续聘),我在A公司合同是到2006年12月31日到期,转入B公司重新签定劳动合同,B公司劳动合同到期日2007年6月30,可B公司却于2006年11月通知解除劳动合同,且只支付1个月提前期工资。我现在想问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3个月工资的年资补偿吗?(A公司是B公司的大股东,且占B公司注册资本的95%,且法人代表为同一人)谢谢!
【答复】
你可以放心,由于A与B是关联公司,而且你到B公司也属于公司间的人员调动,A公司的工作年限是计入B公司的。所以你请求3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有足够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