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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补偿】员工试用期被辞退了应该怎么办?

【困惑】

   我在北京,公司给员工发快递,告知此员工:因为其10月入职,经过一个月的试工期,觉得她不合适,不准备和她签劳动合同了。但这个职工在公司工作已经三个月了,按照道理已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公司的意思就是我不想用你了,还不想支付经济补偿金。因为劳动法不是说试工期辞退不用支付补偿金嘛!现在这个职工在歇病假,有假条并已向公司用电话,短信的形式告假,公司领导也同意了。12月的工资没有给这名员工,更别提辞退补偿金了。请问专家:在已辞退的员工不办交接手续的情况下,公司是不是还是要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支付员工工资,如果员工去仲栽,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是否公司还要承担50%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急盼专家指点。谢谢。

【答复】

    如果签订了劳动合同,你有个观点是错误的:员工在公司工作已经三个月,签订了劳动合同,怎么会是事实劳动关系呢?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才叫事实劳动关系。

    劳动用工过程中很多事是一码归一码的,不能混为一谈。你的问题里首先是一个拖欠工资的问题。你认为这个员工已工作了三个月,12月因为员工休病假,所以单位没有给员工工资。这是单位的错误做法。

    员工有病,通过有效途径通知单位的,应该算休病假,刚入职的员工病假工资为60%,劳动合同或企业规章高于60%的按合同或规章处理,不能不发工资。这与交接不交接没有关系。何况员工请病假,单位是同意的,其他同事也知道。

     也许是因为这个员工病假时间太长,让单位产生了怀疑。所以单位不准备继续聘用这个员工。由于问题里没有说清出这个过程,我也只能推测一下。到底是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公司发的快递还是试用期过后发的也已在问题中无法看清。

    如果是在试用期内发的,那单位有权以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员工。但是法律并非让单位可以随意解除,而是要求单位能够证明员工不符合录用条件。如果你们认为单位的解除是没有道理的,可以针对这点向劳动仲裁申请仲裁。

    如果在试用期过后发的,那单位就已错过了试用期的特权,不能再以不符合录用条件解除员工了。这样的解除是不合法的,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要求给予代通金和补偿。

    你说的额外经济补偿金最好先不要考虑。所谓额外,是基于已有经济补偿金的。你这件事有没有经济补偿金还不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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