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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新政规范兽药标签和说明书的执行建议

     继2013年农业部密集发布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和《修订执业兽医理办法的决定》等多项部令和公告,对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相关的管理及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作出了相关规定之后,2014年2月20日,农业部再次颁布农业部公告第2066号,规范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2014年2月27日,农业部立即针对该项事宜发布了农医发[2014]9号-组织开展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规范行动的通知,足见农业部对这次兽药产品规范标签和说明书的重视程度。

     2014年3月1日起,《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等就开始施行了,这些新政对兽药的生产、销售和使用环节究竟会产生什么的影响,大家应该如何具体操作和执行呢?本文解读各相关公告,大致归纳并建议如下。

1兽药GMP企业

     兽药GMP生产企业所生产的兽药产品必须按照农业部第2002号公告要求,按照《兽药产品说明范本》(该范本容可以通过国家兽药基础信息查询系统http://sysjk.ivdc.gov.cn:8081/cx/进行查询)内容编制相应产品的标签和说明书,其中属于兽用处方药的品种,必须同时按照农业部第2066号要求,应在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兽用处方药”,不再标注“兽用”;属于外用药的,还应照规定标注“外用药”。对附加在包装盒内的说明书,“兽用处方药”标识的颜色可与说明书文字颜色一致。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售和使用。

2兽药GSP企业

     兽药GSP经营企业必须严格参照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药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将进入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第一批兽药处方药目录中的兽药(与生产日期和是否标注“兽用处方药”无关,以公告的处方药目录为准)其他兽药产品分区或分柜摆放且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并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同时,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1)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2)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3)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而且,处方笺和应当单独建立的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需保存二年以上。

3兽药使用者

     兽药使用者必须凭兽医处方笺购买和使用兽用处方药。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具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按规定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申请兽医执业注册后,方可以进行兽医执业活动。在2017年12月31日前,执业助理兽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按执业兽医师进行执业活动管理。2018年1月1日起,只有执业兽医师才能开具兽医处方笺。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的乡村兽医,凭县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兽医登记证购买农业部第2069号公告《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第二项所列之兽用处方药,且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活动,不得在城区从业。

4监督管理部门

     依据广东畜牧兽医局兽医处罗建民副处长的意见,兽药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现兽药的标签和说明书未经批准的,兽药包装上未附有标签和说明书,或者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应区别处理。如果是在经营环节发现此类问题,可责令经营者退货,并按辖区管理权限责令生产企业限期改正,跨辖区或跨省的生产企业,应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处理;如果是在辖区内的生产企业发现此类问题,可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生产假兽药处罚。

5结语

     规范的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兽药产品说明书的科学性和实用性,符合当前兽药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的实际情况。农业部有关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的有关部令、公告再次向社会大众告知,农业部的所有法律法规不应只是兽药生产者或者兽药监管部门单方面的事情,而应该是各级兽医兽药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和执法,所有从事兽药和兽医行业同仁齐遵守、共监督的事情。只有大家共同学习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监督和维护好兽药行业,作为食品安全源头之一的兽药行业才能有序健康发展。

(广东腾骏动物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李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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