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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湖北省畜牧条例》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绘就了法治中国建设的宏伟蓝图。为完善我省法治体系,深入推进依法行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于2014年11月27日表决通过了《湖北省畜牧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5年2月1日施行。这是我省现代畜牧业发展进程中,继《湖北省动物防疫条例》之后又一件大事,对于规范畜牧业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畜禽产品质量安全,推进我省畜牧强省建设,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民增收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立法过程
   
     1、部门组织起草。2010年,省畜牧兽医局组织《条例》起草工作,成立了起草专班,在多次调研和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于2013年11月完成了《条例(草案送审稿)》,报请省政府审议。
   
     2、省政府法制办审查。2014年4月~5月,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农业厅、省畜牧兽医局赴襄阳、十堰市等地调研,广泛听取基层意见和建议,征求了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对《条例(草案送审稿)》进行认真修改和廉洁性评估后,形成《条例(草案)》。2014年6月3日,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通过《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3、省人大常委会审议。为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省人大副主任王玲、人大农村委主任委员刘田喜、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章新生等先后率立法调研组赴恩施、襄阳、十堰、荆州等地调研,深入基层站所、种畜禽场、养殖场、食品加工企业、道路检查站、无害化处理场实地考察,主持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基层的意见和建议。

     按照省人大“二审三通过”的立法程序,《条例(草案)》经过多次反复修改、网上征求意见、人大专门委员会审议和立法中评估,分别形成《条例(草案一审稿)》、《条例(草案二审稿)》和《条例(建议表决稿)》,分别于7月28日、9月25日、11月27日通过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十一次、十二次会议一审、二审和表决通过,自2015年2月1日起施行。
   
     二、主要亮点
   
     一是强化了地方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利用,对具有地方特色的品种和濒危品种实施特别保护;
   
     二是鼓励和支持畜牧业标准化、规模化生产示范基地建设,支持农户开展家庭式标准化养殖;
   
     三是加强了养殖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建立了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机制;
   
     四是规定了跨省调入指定通道管理,明确了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设立和经费保障;
   
     五是强化了质量安全监管,建立了质量安全可追溯制度、不安全畜禽产品召回制度;
   
     六是建立健全了畜牧业生产保障机制,完善了经费保障、贷款贴息、金融保险、用地、用电、设施畜牧业等各项优惠政策。

  《条例》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省畜牧兽医事业全面进入依法兴牧、依法护牧、依法治牧的法治轨道,必将促进我省畜牧业体制创新、机制创新、管理创新和服务方式创新,开创全省畜牧兽医工作新局面。

     请登陆http://hbrb.cnhubei.com/html/hbrb/20141128/hbrb6.html下载《条例》全文、解读及学习宣贯讲话等相关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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