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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工时】公司自定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是否合理

【困惑】 
    
    今年公司因经营不善,为了减少费用支出,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我想请教专家三点:

    1、企业公示的综合计算工作制方案是公司内部起草的文件,是否合法?

    2、方案中提到根据劳保局《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沪劳保综[2000]14号)文的相关规定。请问这是么文件?

    3、其中提到‘若当季发生欠工时,则所欠工时按30%扣除当月工资’请问专家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有扣工资规定吗? 
    
【答复】

    《本市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应当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但企业实行以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包括同时申请实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当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统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中央直属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还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到申请单位进行核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实行不定时工作制或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决定,并书面批复申请单位。因情况特殊需延长审查期限的,经本部门主管领导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由此可见,公司内部起草的综合计算工作制方案只有在相应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才是合法有效的。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的一个通知,其核心意思是: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调整为20.92天,将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调整为167.4小时,并明确了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上述调整后的数据进行折算。这个折算,并不意思着单位应当将职工的工资予以打折,而是单位在给员工计发加班工资等有关工资时,按20.92天计算,而不再按原来规定的21.5天,仅此而已。
  
    对于当季发生欠工,法律法规都未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减发工资。因此我认为,如果当季发生欠工时,那么说明公司没有给您安排足够的工作量,这对于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来说是很正常的,公司不能因为欠工时而扣发工资。哪怕在综合计算了本周期内的累计工时后,工时仍不足的,也不能因此扣发员工工资。除非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不能正常生产,不要求员工提供劳动,在这种特殊情况下,予以扣发适当的工资或者安排员工待岗,才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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