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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超载放牧牧民将获奖励 青海省积极落实奖励机制

近日从青海省财政厅获悉,为保障国家生态安全,促进牧区牧业发展和牧民增收,国务院日前决定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资金134亿元,在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青海位列其中。

  据悉,从2011年开始,中央财政每年安排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资金134亿元,在青海、内蒙古、新疆(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西藏、四川、甘肃、宁夏和云南8个主要草原牧区省(区),全面建立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政策措施主要包括实施禁牧补助,对生存环境非常恶劣、草场严重退化、不宜放牧的草原实行禁牧封育;实施草畜平衡奖励,对禁牧区域以外的可利用草原,在核定合理载畜量的基础上,中央财政按一定标准对未超载放牧的牧民给予奖励;落实对牧民的生产性补贴政策,对8省区0.9亿亩人工草场、约200万户牧民给予补贴等。

  为将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落到实处,我省有关部门结合即将制定的三江源生态补偿机制,正在积极开展与国家衔接加强组织实施工作,力争将这一惠及广大牧民的大事早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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