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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出台深化畜牧业转型升级指导性意见

      近日,我省出台了《关于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科学落实生态化治理要求的指导性意见》(浙农专发〔2014〕74号),要求各地不断改善生态环境,深化推进畜牧业转型升级,促进生态循环农业发展。

      《意见》强调,要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畜牧业转型升级的意见》(浙政发〔2013〕39号)提出的“有保有压”原则,认真落实畜产品安全供给“菜篮子”市长负责制,在坚决关停严重影响环境的“低小散乱”养殖场(户)的同时,注意保护列入省级以上畜禽遗传资源保护名录的种畜禽场、标准化规模养殖场等;在坚决调减过载区域生猪养殖总量的同时,注意在农业“两区”和山地丘陵资源丰富、自给率较低的区域,加快建设一批规模适度、农牧结合、资源循环的生态养殖场,真正让种植业和畜牧业产业匹配起来、结构协调起来、生态循环起来。

      《意见》明确,各地要依法科学划定禁养区,对已经划定调整禁限养区的,近期要向社会公告。对确需关闭或者搬迁、使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要给予合理补偿;对需要异地搬迁安置的,要协调落实畜牧业用地;对已经关闭的养殖场(户),要切实做好转产转业技术指导和帮扶工作,尽可能使其转产不减收、转业不失业。

      《意见》提出,各地要围绕当前生态化治理工作中面临的突出问题,以乡镇(街道)为基础,倒排治理时间,全面开展对生猪存栏50头以上畜禽养殖场(户)的调查摸底并统一登记造册。对保留下来的畜禽养殖场,要求各地严格按新制定的《浙江省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达标验收办法》规定的标准与程序,进行全面整治和系统评估,确保治理改造到位、农牧结合到位,真正实现达标排放、生态循环发展。对整治不到位或验收不达标的畜禽养殖场,要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后仍未达标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或关停。在此基础上,对非禁养区内整治已达标、但因历史遗留问题造成手续不全的规模养殖场,要求各级政府积极协调,主动指导并帮助做好畜禽养殖用地备案、环境评价及防疫条件审查等工作,使之规范、合法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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