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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制定《吉林省剔除家禽H7N9流感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人感染H7N9禽流感疫情应对工作,及时发现、剔除家禽H7N9流感病毒,切实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动物产品质量安全和公共卫生安全,按照《国家中长期动物疫病防治规划(2012-2020年)》和《全国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吉林省制定了《吉林省剔除家禽H7N9流感实施方案》。

  《吉林省剔除家禽H7N9流感实施方案》内容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监测、流行病学调查和市场链分析,掌握家禽H7N9流感病毒时间、空间、群间分布状况和存在的流行性风险。及时发现并清除家禽养殖、市场流通等重点环节中家禽H7N9流感病毒,降低病毒由活禽市场向养禽场传播风险,切实保障养禽业生产安全。

  二、实施时间

  2014年底至2017年底,按照农业部规定的监测要求实施剔除计划。每年年底由省畜牧业管理局组织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和相关单位开展一次风险评估,如经风险评估显示家禽H7N9流感流行风险仍然存在,剔除计划实施时间顺延。

  三、主要工作

  以种禽场和活禽交易场所为主,兼顾其它养禽场和野生禽鸟栖息地等重点区域,确保监测工作覆盖面;规范活禽调运和检疫监管环节,严格限制家禽由高风险区调入。

  (一)开展全面监测。每个市(州)每季度各在5个规模养禽场、1个家禽屠宰场、2个自然村共计8个监测场点进行样品采集。每个监测场点平行采集禽血清、咽喉与泄殖腔棉拭子各不少于30份;每个屠宰场另外采集环境样品30份。公主岭市和梅河口市每季度各在1个规模养禽场、1个家禽屠宰场、1个自然村共计3个监测场点进行样品采集。每个监测场点平行采集禽血清、咽喉与泄殖腔棉拭子各不少于30份;每个屠宰场另外采集环境样品30份。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在图们江、松花江、向海、查干湖等重点水域和野禽栖息地采集新鲜野禽粪便或环境样品30份;在6个禽病定点监测县(市、区)进行样品采集,每个县(市、区)分别在2个规模养禽场、1个自然村共计3个监测场点采集样品,每个监测场点平行采集禽血清、咽喉与泄殖腔棉拭子各不少于30份。每半年各市(州)及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在辖区内所有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和种禽场进行样品采集,每个监测场点平行采集禽血清、咽喉与泄殖腔棉拭子各不少于30份。各市(州)、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的样品采集和血清学检测工作,同时负责将平行采集的病原学样品和环境样品送省疫控中心。

  (二)剔除阳性禽群。按照农业部《动物H7N9禽流感应急处置指南》,对监测出病原学阳性的禽群进行处置。对血清学阳性种禽,直接扑杀并进行无害化处理。对血清学阳性但病原学阴性的其他禽群,禁止流通,就近屠宰。对上述感染群以外的同场(村)其他禽群,在感染群处置后应再次进行血清学监测,监测证明无感染阳性后方可移动。在家禽或环境样本中监测到阳性的,应开展追溯调查,了解病毒来源和可能污染的场点,对可能污染的场点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相应措施。

  家禽H7N9流感扑杀补助,参照高致病性禽流感扑杀补助政策执行,根据实际扑杀数量据实结算。

  一旦家禽H7N9流感病毒发生变异,成为高致病性禽流感毒株,应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全国高致病性禽流感应急预案》和相关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置。

  (三)流通调运监管。一是加强跨省调出活禽监管。各地要结合H7N9流感血清学或病原学检测结果,对调运出省的活禽严格按照检疫规程开展产地检疫,严禁不符合检疫规定的活禽进入流通环节。严格对家禽调运的监督管理,根据农业部文件要求,出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须经县级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指定负责人签字,存档备案,确保责权分明。二是加强跨省调入活禽监管。对跨省引进的种禽、种雏和继续饲养的家禽,严格执行到达报告和隔离观察制度。跨省引进的种禽、种雏和继续饲养的家禽在到达目的地后24小时内,货主应主动向调入地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在调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监督下,在指定的隔离场或饲养场隔离舍进行隔离观察30天。隔离观察期满未见异常,并经检测合格后方可混群饲养;不合格的应严格按照“四不准一处理”和《病害动物和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要求,及时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其他环节的防疫监管。一是强化活禽交易场所监管。严格落实吉林省动物交易市场监督管理、市场准入、无害化处理、消毒和疫情报告等制度。与工商等部门开展联防联控,加强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的管理,出售的活禽应宰杀后带出市场,未售出的活禽严禁运回养殖场,在农贸市场(活禽交易摊位/档口)逐步推行“活禽不过夜,当天集中屠宰,冰鲜上市”制度。一旦检测发现阳性,应建议当地政府迅速停止该市场活禽交易;彻底清洗消毒后,经地省市级以上畜牧管理部门与有关部门共同分析评估合格,才可重新开放。二是强化家禽养殖场点监管。加强养殖场(小区)的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和生物安全管理,开展相关从业人员培训。严格落实吉林省“四类场所”监管工作制度和吉林省动物饲养场(小区)隔离、人员及车辆出入管理、无害化处理、消毒等制度,指导养殖场点加强饲养和防疫管理,推广全进全出、封闭管理的养殖模式,有效防范家禽与野鸟等野生动物接触。

  四、有关要求

  (一)严格监测结果报告制度。各市(州)、公主岭市、梅河口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每季度初(10日前)上报监测结果,7月10日前和次年1月15日前上报半年集中监测结果,监测结果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将全省监测结果汇总分析后,以书面报告形式上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各地区监测到血清学阳性后立即报告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立即组织对相应的病原学样品进行检测,阳性结果1小时内报省畜牧业管理局和国家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24小时内将阳性样品送国家禽流感参考实验室。

  (二)严密组织实施。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在当地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部门协调,强化措施联动,上下协同,共同做好家禽H7N9流感防控工作,推进方案的实施。应在充分利用现有监测经费的基础上,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进一步加大投入,保障家禽H7N9流感剔除计划的实施。加强市县级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实验室和公路检查站建设,配备必要的人员和设备,提升兽医实验室禽流感监测能力和活畜禽调运监管能力。县级兽医实验室应具备血清学检测能力,地市级以上兽医实验室应具备病原学检测能力。

  (三)加强宣传培训。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组织制定、实施宣传教育培训计划,加强对兽医和兽医辅助人员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培训。通过印发宣传册、明白纸、挂图以及组织培训班等多种方式,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综合防治措施宣传,提高家禽养殖人员、经纪人、承运人、活禽交易场所管理及销售人员等各类从业人员防疫意识,依法开展生产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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