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肉食品安全体系中兽药使用存在的一些问题及对策
肉食品在食品行业中占有很大的比例,其质量安全非常重要;但在日常新闻报道和食品安全执法过程中,只关注肉食品的屠宰和加工环节中的不安全因素,而对肉食品的源头-生产(养殖)过程中所存在的不安全因素有所忽略或关注度不够;在利益最大化的诱惑下,部分养殖户在肉食品生产(养殖)过程中非法使用或不正确使用兽药或生物制剂,导致兽药在肉食品中(动物体内)残留(例如瘦肉精残留)而影响到人体健康。
1存在的问题
1.1养殖户办场准入“门槛”过低
目前在国内办一个规模养殖场根本无需任何认证或许可—畜牧兽医技术认证,环境污染评估,从业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技术,肉品质量检验技术培训等相关技术要求。只要有意愿和资金,找个认为适合的场地即可开工建场。《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关于养殖场建设条件,没有得到执行或根本无人执行。
1.2环保部们监管不到位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明确规定:养殖场所要远离人群居住地,排污达标无污染。而现实的情况是粪尿随地排放。
1.3养殖场无专业兽医技术人员
所养殖的动物患病后,只需到兽药店买药,按药店人员交代用药方法即可随意治疗。不管所使用药物是否合法或药物使用方法是否正确,随意加倍剂量使用,只求患病动物尽快好转,忽视兽药残留问题,为肉食品安全埋下隐患。
1.4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添加抗生素或生长激素
为追求所养殖动物最强抗病能力和最快生长速度,随意在饲料中添加抗生素或生长激素,这种不良现象存在于部分养殖场。甚至有一些正规饲料生产厂家为了提高市场占有率,依然知法犯法在饲料或饲料添加剂中非法添加抗生素或生长激素。
1.5非法使用兽类禁用药物
例如兴奋剂类:克伦特罗(瘦肉精);性激素类:己烯雌酚;抗生素类:氯霉素、痢特灵;杀虫剂类:孔雀石绿及各种汞制剂;促生长素类:苯甲酸雌二醇等等不能使用的药物,在养殖过程中却成了临床常用的药物。
1.6非法使用生物制剂
除了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的几种疫病生物制剂外,养殖户随意使用境外生产的生物制剂,或使用本地没有发生的疫病的生物制剂,或加大剂量使用生物制剂,为肉食品的生物制剂残留埋下隐患。
1.7不注重药物使用后残留期之规定
任何药物包括生物制剂使用后都有一定的残留期。有些养殖户在给患病动物治疗用药后,在有利可图的情况下休药期内出售达到上市体重的治愈动物,为肉食品的兽药残留埋下安全隐患。
1.8兽药经营户缺乏相应的资质或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监管不到位
1.8.1兽药经营户必须持有国家规定的“执业兽医师和助理执业兽医师”资格方可经营,但现实情况是兽药经营户找持有执业兽医师资格证的人挂靠即可营业。
1.8.2兽药经营户非法出售人药或禁药,例如前些年吵得沸沸扬扬的“肯德基毒鸡”事件,就是兽药经营户违法出售禁药-金刚烷胺用于快大型肉鸡生长过程防病,药物残留期未过即屠宰上市所致。
1.9动物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名不副实
动物产品无公害生产基地绝大多数都是证到期而不再申请续办,已经不符合动物产品无公害的要求,为此业务管理部门对这些基地的检查也有些放松了。养殖户能否做到无公害养殖成为疑问。
1.10屠宰企业的肉品品质检验形同虚设
法律规定动物屠宰上市必须有“两证两章”—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及相应的印章。屠宰前很少开展尿检;屠宰中动物检疫员完成人畜共患病检疫后,屠宰企业没有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只是简单地打印、签证、收费,放行上市。动物肉品生产的最后一道环节就这样被突破了,药物残留无人监测。
2对策
2.1规模养殖,必须按法律规定其持有执业兽医师或中级畜牧兽医师资格证,方可进入该行业;或持有上述证件者常年驻场也可。因为养殖场就是一个食品企业,没有专业技术人员,是不允许生产的。
2.2规模养殖场开办也应申报,经过畜牧部门审查批准和环境评估合格后,方可建场。
2.3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工商部门、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加大对饲料及饲料添加剂企业的监管;每年都要出具监管报告,哪一个部门监管不到位由哪一个部门负责。
2.4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不定期对养殖场进行药物和生物制剂使用进行检测,对于违规者应重罚,两次检测不合格养殖场应吊销其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封场不允许其产品上市。
2.5动物卫生监督部门人员或其家属不得从事动物门诊和兽药经营行业。
2.6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应加强对兽药经营户的监管,对于违规出售人药或禁药或生物制剂者应重罚,或吊销其兽药经营许可证。建立违法黑名单,入黑名单者禁止从事兽药经营行业。
2.7屠宰企业要做好肉品品质检验,真正做到让“放心肉”上市。否则因检验不到位出了兽药残留问题,屠宰企业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河池市金城江区 韦志文,杨飞,覃永固,覃高矣,吴佐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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