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我部编制了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标准、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标准、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标准以及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科研项目生物安全审查规范(农业部第五批行政审批服务标准),现予以公告。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农业部第1591号公告中相应事项的办事指南废止。
农业部
2014年7月14日
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资格认定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是否符合《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生物安全实验室建筑技术规范》的要求。
2.2 是否取得国家生物安全三级或四级实验室认可证书。
2.3 从事实验活动的工作人员的技术职称及接受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
2.4 实验室工程质量是否经建筑主管部门依法检测验收合格。
3 审批依据
3.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3.3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3.4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4 办事条件
4.1 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4.2 需提供以下材料:
a)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一式2份);
b) 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c) 实验室管理手册;
d) 实验室设立单位的法人资格证书(复印件);
e) 实验室工作人员学历证书或者技术职称证书(复印件);
f) 实验室工作人员生物安全知识培训情况证明材料;
g) 实验室工程质量检测验收报告(复印件)。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必要时到现场核实和评估。
5.3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3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从事高致病性或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审批标准
1 项目类型
前审后批。
2 审批内容
2.1 申请从事该实验活动的实验室是否取得农业部颁发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并在有效期内。
2.2 实验活动是否限于与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有关的研究、检测、诊断和菌(毒)种保藏等。
2.3 是否为农业部对实验单位有明确规定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的实验活动。
3 审批依据
3.1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
3.2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审批办法》。
3.3 《动物病原微生物分类名录》。
3.4 《兽医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规范》。
3.5 农业部公告第898号。
4 办事条件
4.1 受理范围:从事农业部公告第898号规定的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病原分离和鉴定、活病毒培养、感染材料核酸提取、动物接种试验等实验活动。
4.2 经省级兽医主管部门签署审查意见。
4.3 需提供以下材料:
a)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申请表》(一式2份);
b) 《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证书》(复印件);
c) 从事与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有关科研项目实验活动的,还应当提供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
5 办理程序
5.1 农业部行政审批办公大厅兽医窗口审查《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室资格申请表》及相关材料,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
5.2 农业部兽医局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5.3 农业部兽医局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专家评审意见提出审批方案,报经部长审批后办理批件。
6 承诺时限
8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不超过1个月)。
7 收费标准
不收费。
2.3 拟研究的动物病原微生物是否为农业部规定的只能在规定实验室进行的特定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或疑似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以及我国尚未发现或已经宣布消灭的动物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