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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兽药残留的危害及应对措施

    兽药残留是指给动物使用的药物蓄积和贮存在细胞、组织和器官内的药物原形、代谢产物和药物杂质,包括兽药在生态环境中的残留和动物性食品中的残留。随着我国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和动物疾病频发,兽药在防治动物疾病、提高生产效率、改善畜产品质量等方面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由于养殖人员缺乏相应的科学知识和对经济利益的不断追求,致使滥用兽药现象时有发生,造成动物源食品中有害物质的残留,这不仅危害了人体健康,而且极大地危害了畜牧业的发展和生态环境。


1 兽药残留产生的原因
1.1 非法使用违禁药品
  受经济利益诱惑,为提高畜禽胴体品质、瘦肉率而使用兴奋剂类药物,如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硫酸沙丁胺醇等;为减少畜禽的活动,促使畜禽增重而使用中枢神经系统镇静、催眠药物,如巴比妥、安定、氯丙嗪等。
1.2 违反国家关于休药期的规定
  休药期是指动物从停止给药到许可屠宰或它们的乳、蛋等产品许可上市的间隔时间。休药期的长短与药物在动物体内的消除率和残留量有关,也与动物种类、用药剂量和给药途径有关。通过休药期这段时间,畜禽可通过新陈代谢将大多数残留的药物排出体外,使药物的残留量低于最高残留限量,从而达到安全浓度。但是部分养殖户不能严格遵守休药期,导致畜禽产品残留超标。
1.3 滥用药物
  在畜禽养殖过程中,普遍存在阿莫西林、土霉素、四环素、磺胺类药物在畜禽养殖中被长期、大量使用,甚至将治疗量当成添加量长期使用。还存在给药途径、用药部位和用药动物种类等不符合用药规定的现象,造成药物在体内过量积累,导致兽药残留。
1.4 畜牧兽医监测体系不健全
  目前,我国兽医部门监管的手段和条件还很难满足畜牧业生产链条长、环节多等现实问题。


2 兽药残留的危害
2.1 兽药残留对人体的危害
  兽药残留是人体的“隐形杀手”,长期食用会破坏人体各个系统和器官。如盐酸克伦特罗会引起心悸、血压升高、肌肉震颤等;促生长类激素可导致人体内分泌紊乱,出现儿童早熟、发育异常。
2.2 引起“三致作用”
  即致癌、致突变、致畸形。兽药残留可引起基因突变或染色体畸变,从而对人类构成潜在危害。研究发现很多药物都具有“三致”作用,如雌激素、砷制剂、喹恶林类、硝基呋喃类等有致癌作用,丁苯咪唑、丙硫咪唑和苯硫氨脂有致畸作用,硝基咪唑类药物有致突变作用。
2.3 细菌产生耐药性
  对畜禽经常反复使用某种抗菌药物后,其体内的敏感细菌逐渐变成耐药菌株,尤其是金黄色葡萄球菌、大肠杆菌和沙门氏菌等极易产生耐药性。这使疫病治疗变得越来越困难,畜禽发病率和死亡率升高,挫伤了养殖户饲养的积极性,影响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
2.4 危害生态环境
  畜禽在使用药物治疗后,其原型或代谢产物通过粪尿排入环境后,依然具有活性,不仅污染水源、土壤等生态系统,还会随着食物链在生物体内不断富集,从而危害公共卫生安全。


3 防控兽药残留的应对措施
3.1 遵守法律法规,加大兽药、饲料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
国务院和农业部近年来颁布了《兽药管理条例》、《饲料及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药物添加剂使用规定》、《食品动物禁用的兽药及其他化合物清单》、《动物性食品中兽药最高残留限量》等一系列的行政法规和规章,兽药生产、经营企业、饲料加工企业、畜禽饲养者、畜产品加工者都应认真学习、坚决执行。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结合当地工作实际,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宣传栏等途径加大对兽药、饲料监管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知法、守法意识,让兽药、饲料的生产者、经营者和养殖户充分认识到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饲料的危害性和不良后果,自觉抵制假劣兽药、饲料。
3.2 建立健全兽药残留监测体系
  各级畜牧部门要切实加强兽药残留监控体系建设,形成完善的兽药残留检测网络结构,对兽药、饲料、添加剂、畜产品安全进行统一监控,各级部门配置兽药残留的检测机构,配有必要的检测设备和设施,设岗定员,保证工作正常开展。调查了解兽药使用和畜产品产量及质量状况,积极开展兽用疫苗、抗生素的评价工作,强化对兽药等不良反应报告、收集及控制工作;监督、指导养殖场和养殖户建立用药记录制度及严格执行休药期制度;提高兽医队伍建设,规范兽药使用;制定监控方案,建立超标产品追溯制度,定期发布兽药残留状况报告等。
3.3 加强业务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素质
  加强对兽药饲料监管执法人员的培训,熟练掌握《兽药管理条例》、《饲料级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业务培训提高行业人员的技术业务综合素质,提高动物防疫人员和兽医执业人员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做到严格执法、公正公平执法、执法程序合法。
3.4 开展兽药、饲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
  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兽药执法人员,围绕无证经营兽药、违禁药物、假劣兽药、不规范标签和说明书违法行为,定期开展兽药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规范辖区内兽药市场秩序,保障畜牧业投入品质量安全。其次,联合工商、质检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大对兽药、饲料经营户的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经营饲料“三证”是否齐全,包装是否符合要求,各种制度及进货、销售台账是否健全,有无假冒伪劣饲料,有无过期饲料,经营的饲料有无附具《饲料生产许可证》等。第三,加强对养殖环节饲料、兽药使用情况的检查。重点检查饲养场的饲料和兽药使用记录、库存饲料等情况,指导养殖户科学选择和使用饲料、兽药产品。通过专项整治行动,加强监督检查兽药和饲料生产经营企业和养殖户,严厉打击兽药、饲料生产经营违法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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