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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猪瘟区域化防控实践综述

    猪瘟(Classicswinefever,CSF)是由黄病毒科猪瘟病毒(CSFV)引起的一种严重的高度致死性和传染性的动物传染病。近20年来,欧洲一直采取严格措施防控CSF。由于欧洲存在大量的野猪群,导致CSF长期持续存在,如德国1993-2004年间46%的CSF疫情均和野猪带毒传播有关。自20世纪80年代起,欧盟针对猪瘟疫情的频繁发生提出了系列防控法规,主要包括:80/217/EEC、80/1095/EEC和80/1096/EEC等。其中,80/1095/EEC号指令,首次明确提出区域化的防控理念。该指令提出“官方猪瘟无疫养殖场”、“官方猪瘟无疫成员国”、“官方猪瘟无疫区”和“猪瘟无疫成员国或地区”四种影响范围不同的无疫状态的认可条件及其技术要求。2001年,欧盟理事会发布了2001/89/EC指令,全面提出了欧盟成员国进行猪瘟防控的一系列措施。该指令首次提出了猪瘟疫情发生时通过设定保护区和监测区的区域化防控措施实现疫情的扑灭与防控。本文综述欧盟在猪瘟区域化建设方面的经验和做法,为我国的猪瘟的防控工作提供借鉴。


1设定区域化认可标准
    OIE《陆生动物卫生法典》(以下简称《法典》)4.3章和4.4章规定了区域化原则的一般要求。在《法典》15.2章“猪瘟”中,OIE根据无疫区范围的大小,将猪瘟无疫区划分为猪瘟疫无疫国家或地区、猪瘟无疫生物安全隔离区两类。欧盟的区域化认可标准和OIE的要求一致,欧盟的猪瘟无疫区的认可标准采纳了OIE的基本原理,并在80/1095/EEC号指令中明确了猪瘟无疫区认可标准:


1.1官方猪瘟无疫养殖场
    养殖场及其周围2km范围内在过去12个月内没有检出猪瘟;该养殖场的猪只不能进行猪瘟疫苗接种,且在过去至少12月内没有接种过猪瘟疫苗。


1.2官方猪瘟无疫成员国
    指该成员国在过去至少12个月内没有检出猪瘟;辖区内养殖场的猪只不能进行猪瘟疫苗接种,且在过去至少12月内没有接种过猪瘟疫苗。认可分为以下2种情况:
1.2.1在80/1095/EEC号指令发布后6个月内,该成员国按本指令相关规定向委员会提交了猪瘟根除计划并根据该计划建成猪瘟无疫卫生状态的,可以获得官方认可。
1.2.2对尚未获得官方无疫认可的成员国,应制定猪瘟根除计划;在至少12个月内未检出猪瘟且未再进行猪瘟疫苗免疫的,可以获得官方认可。


1.3官方猪瘟无疫区
指该区域在过去至少12个月内没有检出猪瘟;区内养殖场的猪只不能进行猪瘟疫苗接种,且在过去至少12月内没有接种过猪瘟疫苗。
1.3.1在成员国确保该区域的猪瘟卫生状态得到保护和维持的情况下,可就某一区域开展猪瘟根除计划,并提交执行情况详细资料。制定的根除计划应确保该区域获得最多5年的无疫官方认可。
1.3.2当某一区域按照1.3.1相关要求,且至少12个月内未检出猪瘟,且未再进行猪瘟疫苗免疫,即使不足3个月,若该成员国能确保该区域猪瘟卫生状态能够得到维持,并能提供证据表明采取了如下措施,也可以认可为官方猪瘟无疫区。
1.3.2.1禁止从非官方猪瘟无疫区养殖场引进猪只;
1.3.2.2除急宰或从相同卫生状态养殖场引进猪只外,严禁免疫猪只离开非官方猪瘟无疫区养殖场或非猪瘟无疫区养殖场。


1.4猪瘟无疫成员国或地区
指该成员国或地区在过去至少12个月内没有检出猪瘟。


2实行保护区和监测区措施
2.1分区的原则和要求
    猪场猪瘟疫情一旦确认后,兽医主管当局应将在疫点周围划定半径至少为3km的保护区和半径至少为10km的监测区。保护区和监测区的划定需要综合考虑如下因素:a)疫情调查结果;b)地理状况,尤其是自然或人工边界;c)猪场的位置和毗邻地区情况;d)猪只移运和贸易方式及屠宰场设置;e)区内配置了猪只移运控制,特别是从原猪场移运猪只屠宰时的设施和人员。若划定的保护区和监测区涉及若干成员国的领土,各主管当局应协商一致。各主管当局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使用明显标志和警示牌以及通过报刊、电视等媒体,确保保护区和监测区内的所有人员都完全了解限制措施并予以有效执行。
2.2保护区防控措施
一旦建立了保护区,兽医主管当局应立即开展如下工作,以实现对疫情的控制:
2.2.1立刻统计所有猪场;官方兽医应在建立保护区后7天内到访所有猪场,对猪群进行临床检查,并检查猪只的注册登记和身份标识情况。
2.2.2未经主管当局批准,严禁通过公共或私有道路(不包括猪场内必要的便道)移运猪只。但不包括通过公路或铁路运输且中途不卸载或停靠的情况以及来自保护区外直接运往保护区内屠宰场急宰的猪只。
2.2.3用于运输猪、其他家畜或可能被污染的材料(如尸体、饲料、粪便、粪浆等)的卡车及其他运输工具和设备应在被污染后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尽快清洁、消毒和处理。任何移运猪只的卡车或其他运输工具在未清洁、消毒并经主管当局检查和许可前,不得离开该区域。
2.2.4未经主管当局许可,任何其他家畜均不得出入猪场;
2.2.5猪场所有猪只死亡或患病情况应立刻通报主管当局,主管当局应根据诊断手册规定的程序开展适当的调查。
2.2.6感染猪场的猪在猪场初步清洁和消毒完成后至少30天内不得离开该猪场。30天后,主管当局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分别处理。
2.2.7猪精液、卵子和胚胎不得离开位于保护区内的猪场。
2.2.8任何出入猪场的人员均应遵守必要的适当卫生措施,以降低传播猪瘟病毒的风险。
2.2.9保护区内采取的措施应至少持续到在对感染猪场清洁和消毒30天后,所有猪场的猪都按照诊断手册的要求进行了临床和实验室检查后为止。
2.3监测区防控措施
    监测区的规防控措施与保护区的基本一致,只是在个别方面降低了相关要求。譬如:只要求对监测区内所有猪场进行统计,未对官方兽医到访猪场做出规定;移运猪只的运输工具经清洁、消毒后即可离开监测区,不需要主管当局检查和许可等。


3生物安全隔离区
    欧盟尚没有制定针对猪瘟的生物安全隔离区管理制度。但是,由不同生产单元组成的大型猪场出现猪瘟疫情时,健康状况良好的生产单元可以免于扑杀。然而,该生产单元的建筑、规模、设施和距离必须经过官方兽医确认。


4加强野猪群体的猪瘟疫情防控
4.1区域化的疫苗接种策略
    根据地理状况(例如林荫区域、高速公路、河流、湖泊)以及野猪空间分布的连通性来确定进行疫苗接种的区域,而不是仅仅依靠行政界线来确定区域。疫苗接种策略必须严格确定流行病学的采样单元。每轮疫苗接种至少包括有间隔的初免和二免,每平方千米森林中至少要使用30~50个饵剂。这些饵料分配到初免和二免中分步投放,每年的春、夏、秋各进行一次双重疫苗免疫。初免和二免的间隔大约为4周。建议每平方千米的两个疫苗接种区域平均放置40个饵剂。
4.2分区的疫情监测
    地理状况(林区、高速公路、河流、湖泊等)将影响不同野猪种群间的接触,最可靠的采样策略是将整个传染病流行区划分为几个小区域。样本大小根据每个小区域来计算,从小区域来推断结果。如果没有这样的屏障,或没有大面积的屏障,对于数量为400~1000头的野猪种群,取样面积不超过200km2。在规定的取样区域内取样动物按95%置信区间内检出0.5%的血清阳性率来计算。为了达到这一要求,在每个预定的区域至少取样59头野猪。除血清学试验外,所有年龄段的动物都应进行病毒学检测,重点针对小猪、不健康野猪和死亡野猪。若怀疑有CSF病毒,3~5km半径范围内的所有枪杀野猪都必须进行至少1个月的病毒学检查。


5德国区域化防控措施特点
    同欧盟的总体要求类似,德国是通过建立猪瘟保护区,采取口服疫苗(每个诱饵中包括1.6mL无致病性活疫苗)的形式对野猪进行CSF免疫控制。在春、夏、秋三季免疫,每次都采取28天间隔期进行前后2次免疫。疫苗诱饵的投放密度为30~40饵/km2,符合欧盟的一般要求。德国采取的措施也有自身特点:
5.1 30天原则
    在对感染农场进行清洁、消毒后,家猪还必须在其原有农场继续饲喂30天以上方可予以移运;在完成感染农场进行清洁、消毒后30天,方可根据诊断手册对农场饲喂的猪进行临床检查和实验室检测以确诊猪瘟病毒是否彻底杀灭。
5.2采取措施避免疫苗毒传播到家猪
    官方对农场的家猪实施严格的管控。首先是对所有农场家养猪进行官方调查和统计,要求农场里饲养的家猪和野猪严格隔离。未经官方许可,家猪不得随意移运进出农场。


6防控效果
    在与OIE区域化基本原则和要求保持一致的基础上,欧盟结合自身的猪瘟疫情状况,历经30多年的不断探索和实践,取得了较好的防控效果。通过区域化的防控措施,欧盟成员国的猪瘟疫情呈逐年下降趋势。以德国为代表的成员国逐步实现了家猪群体中猪瘟的根除。1990年,理事会发布90/678/EEC号指令,首批官方猪瘟无疫区获得欧盟认可,如德国Schleswig-Holstein等地区。
    2010年以来,猪瘟疫情逐渐平息,除立陶宛之外,英、德、法、意、斯洛伐克等欧盟诸国没有发生猪瘟疫情。2011年5~7月,立陶宛的KAUNAS的家猪群体发生了5起疫情,一共扑杀38731头家猪。目前,除野猪群体尚有猪瘟流行外,家猪疫情已经获得有效控制(图1)。


    欧盟猪瘟区域化建设的实践表明,科学的区域划分、严密疫情的控制和移运限制、野猪群体猪瘟病毒的根除、及时的疫情通报和流行病学信息收集是猪瘟区域化建设的关键要素。这些经验对我国猪瘟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建设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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