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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方

    为切实加强泸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及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提高监管效率, 有效规范养殖行为, 促进畜牧业生产健康发展, 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 、 《兽药管理条例》 、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 、 《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 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结合多年来泸西县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与畜产品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现对畜禽规模养殖场的动物防疫与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探讨如下,供同行参考。


1、监管原则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强化动物防疫创新理念, 转变工作方式, 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 等法律法规, 以重大动物疫病稳定控制和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为目标, 以源头监管为主,结合生产过程全程监控为监管原则。


2、监管内容
2. 1监管范围
生猪养殖场:能繁母猪常年存栏达 50 头以上或年出栏肥猪 200 头以上;奶(肉)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50 头以上;肉羊养殖场:常年存栏量 100 只以上;肉(蛋)禽养殖场:常年存栏量 5 000 羽以上;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量 500 只以上。
2. 2畜禽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监管
(1)畜禽规模养殖场必须对牲畜口蹄疫、 高致病性禽流感、 新城疫、 高致病性猪蓝耳病、 猪瘟等国家强制免疫的动物疫病实施免疫, 确保常年应免密度达100%;免疫抗体合格率达 70% 以上。同时, 要结合本场实际, 做好其它常规动物疫病免疫工作, 防止疫情发生和流行。要按照免疫管理要求, 规范免疫档案, 对免疫牲畜加挂标识, 并按月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上报免疫注射数、 标识使用及生产信息等情况。不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进行免疫接种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所代作处理,并依法进行处罚;对不按规定进行疫病监测、 疫苗免疫抗体检测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所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2)畜禽规模养殖场所需免疫标识以及猪瘟、 口蹄疫、 猪蓝耳病、 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疫苗从所属地畜牧兽医部门申领, 其他疫苗应从有资质的供应单位购买, 严禁从非法渠道采购和使用假、 劣生物制品。要建立真实、 完整的疫苗领购、 使用记录, 严格按技术要求保存和使用。
(3)畜禽养殖场要配备专人负责档案记录与管理, 按照农业部统一制定的畜禽养殖档案内容进行登记归档, 建立规范的档案记录和生产记录。商品猪、 禽记录保存时间为 2 年, 羊为 10 年, 牛为 20 年, 种畜禽长期保存。
2. 3疫情监测与处置监管
(1)畜禽规模养殖场根据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的疫情监测工作要求, 制订本场疫病监测计划, 主动配合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实施场内疫情监测, 并根据监测情况采取应对措施。
(2)发生可疑重大动物疫病或出现动物群体发病或死亡等情况时, 必须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部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 谎报、 迟报和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接到疫情报告后, 应立即派人赶赴现场, 调查核实, 怀疑为重大动物疫情的, 要及时采集病料送检, 并按规定程序上报疫情;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 由县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进行处罚。
2. 4畜禽检疫监管
(1)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检疫申报管理制度, 规模养殖场出售动物时, 应当向辖区动物检疫申报点申报检疫。供屠宰或育肥的动物应提前 3 d 报检;种用、乳用或役用动物应提前 15 d 报检。动物凭检疫证明出售、 运输、 屠宰, 未附有检疫证明、 免疫标识的, 由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查处。
(2)畜禽规模养殖场需从外地引进种畜禽时, 实行检疫报批管理制度。要对输出地疫情进行深入调查。从已取得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的饲养场中选调, 并依法向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所提出申请, 填写引种申报审批表, 经审核批准后方可引种;引种启运前, 经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合格, 方可启运;种畜禽调入后, 应当立即向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 在隔离观察舍观察 35 天以上, 确认健康合格, 方可供繁殖、 生产使用。
(3)运载畜禽时, 应当对运载畜禽的工具、 垫料、包装物、 排泄物进行清洗、 消毒, 对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 严格按照 《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 (GB 16548)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病死畜禽出售、 丢弃等, 未按规定处理的, 由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依法进行查处。


3、业务部门各司其职, 措施到位, 监管常态化
(1)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实行双挂牌责任制, 进一步强化对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畜牧科技推广以及畜禽产品质量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宣传和技术培训, 普及科学防疫和畜产品质量安全知识,有效规范养殖场(户)动物防疫行为。
(2)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县畜牧技术推广站要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户)做好畜禽养殖技术推广及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工作, 指导建立养殖档案;每月不少于 1 次督促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规范填写养殖档案等各项业务技术工作, 养殖档案包括生产记录、 饲料、 饲料添加剂及兽药使用记录、 防疫监测记录、 诊疗记录、 免疫记录、 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消毒记录,进出场动物检疫情况登记表, 确保养殖场建档率达100%;规范填写率达 100%;详细掌握其生产、 疫病防控等信息, 对畜禽生产、 免疫工作实行动态管理;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疫病监测和免疫抗体监测由县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规模养殖场实际数量, 并按一定比例采样监测, 按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进行检测, 根据检测情况, 及时作出防控重大动物疫情预警预报信息;对已进行国家规定强制免疫的生猪、 牛和羊, 要在左耳中部加施畜禽标识。
(3)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按照省动物卫生监督所文件要求, 及时制订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防疫各项制度, 每月不少于1 次开展畜禽规模养殖场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对辖区重点监管的规模养殖场需增加监督检查次数, 严查饲料及饲料添加剂、 兽药使用记录和诊疗记录, 检查兽药的购进时间、 商品名称、 购进数量、 生产厂家、 供货单位, 畜禽发病时间、 发病数量、 发病病因、 兽药名称、 使用剂量、 用药方法、 诊疗人员的签名及诊疗结果等;禁止使用假、 劣兽药以及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如 “瘦肉精” 等和其他化合物);严格执行休药期规定, 供屠宰食用的畜禽在休药期内禁止出售;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及时提出书面整改要求, 对拒不整改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4、组织保障
   为确保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管理工作落到实处,成立由县畜牧兽医局局长任组长, 副局长任副组长,站、 所、 中心负责人及相关业务技术骨干为成员的工作领导小组, 负责协调处理监管工作中日常事务, 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领导小组每半年专项督查检查全县畜禽规模养殖场 1 次;站、 所、 中心负责人每季度分别向分管单位的副局长汇报检查指导畜禽规模养殖场基本情况, 做到及时发现问题, 及时督促整改, 切实有效把畜禽规模养殖场的监管工作真正落到实处, 从源头上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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