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牧通人才网APP

轻轻松松找工作

立即打开
行业新闻
首页>行业新闻>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 5月1日起禁用

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 5月1日起禁用

    4月20日,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在贯彻新《商标法》实务研讨会上表示,“驰名商标”并非荣誉称号,从5月1日起“驰名商标”禁止出现在商品包装上,也不能用于广告宣传、展览,否则将面临10万元罚款。

    消费者往往以为,“驰名商标”代表某个品牌商品质量好、信誉高。工商部门人士就此指出,2001年“驰名商标”在第二次《商标法》修订中出现时,本意是对其扩大商标保护范围,可以跨类别、跨领域实施更好地保护,防止被侵权“傍名牌”,而并非一个荣誉称号。商品贴着“驰名商标”标识,并不足以说明其质量胜过同类产品。

    新旧商标衔接问题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副巡视员吴群表示,在新《商标法》5月1日正式实施后,生产、经营者如果还将“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容器上,或广告宣传、展览、其他商业活动中,将按修改后的新商标法处理,处10万元罚款。

  工商总局明确:“驰名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并于5月1日以前已经进入流通领域的除外。也就是说,5月1日以前就已进入市场的印有“驰名商标”的商品,5月1日后仍可继续销售,直至售完。

  工商总局还确定,把“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商品、商品包装容器上,驰名商标持有人应承担违法责任,由其住所地工商部门查处。住所地不在中国境内或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工商总局指定的工商部门查处。

上一篇: 禽类散养户疾病治疗中存在的不足与措施

下一篇: 海南首笔罗非鱼养殖收入保险落地

©2017 牧通人才网   |   赣ICP备08000932号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