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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结2013年无锡市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与改进

崔洪平 无锡市动物卫生监督所

    动物检疫是动物防疫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检疫做的好坏事关动物疫病的传播与流行,以及民众公共卫生安全。近年来,无锡市动物检疫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出台的动物检疫规程的规定实施,未发生重大动物疫情和公共安全事故。但是,通过笔者多年来的亲身体验和调研,深感现行的动物检疫法律法规和无锡市动物检疫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思考与解决。


1 动物检疫工作存在的问题
1.1 产地检疫
1.1.1 与动物产地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 其中有关规章的有关规定略。《动物防疫法》第三条第一款:本法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照本法和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对动物、动物产品实施检疫。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屠宰、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以及出售或者运输动物产品前,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经铁路、公路、水路、航空运输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托运人托运时应当提供检疫证明;没有检疫证明的,承运人不得承运。《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动物检疫的范围、对象和规程由农业部制定、调整并公布。已公布的“产地检疫规程”的动物有:犬、猫、兔、生猪、反刍动物、家禽、马属动物。
1.1.2 公布的“产地检疫规程”以外的其他动物报检时检与不检存在矛盾 饲养“产地检疫规程”以外的其他动物的货主来报检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是否可以拒绝检疫。第1,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这些动物就不能运输,因为交通部门根据《动物防疫法》规定要赁《动物检疫合格证明》才能承运;第2,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拒绝检疫后,这些动物又发生了屠宰、出售、运输的行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还要不要去实施处罚。检与不检、管与不管都存在着作为与不作为的矛盾。
1.1.3 有检疫规程但未达到免疫日龄的动物报检时检与不检存在矛盾 例如奶牛养殖场刚生下来的小公牛需要屠宰、出售和运输,生猪养殖场生下来未达到免疫日龄的乳猪用来作乳猪肉,需要屠宰、出售和运输,根据《检疫管理办法》、《反刍动物产地检疫规程》、《生猪产地检疫规程》的规定,要按照国家强制免疫规定实施了免疫并在免疫保护期内,养殖档案相关记录和畜禽标识符合规定,这两条小公牛与乳猪都达不到要求,货主来报检时是否可以拒绝检疫。
1.2 屠宰检疫
1.2.1 与屠宰检疫有关的法律法规 《动物防疫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要求动物屠宰加工场所要符合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场(厂、点)派驻(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屠宰场(厂、点)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出场(厂、点)的动物产品应当经官方兽医检疫合格,加盖检疫标志,并附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农业部已公布的《生猪屠宰检疫规程》、《家禽屠宰检疫规程》、《牛屠宰检疫规程》、《羊屠宰检疫规程》。
1.2.2 有屠宰检疫规程但没有定点屠宰的动物的屠宰检疫问题
 无锡市除生猪实行定点屠宰外,家禽、牛、羊均未实行定点屠宰,家禽的屠宰主要在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宾馆饭店,牛羊的屠宰比较分散,大多是小作坊,有的饭店直接屠宰活羊进行加工,都不能达到动物防疫条件的要求。如果派官方兽医开展检疫,而屠宰场所达不到动物防疫条件要求,检了属于乱作为,不检,又无法取缔,市民有消费活杀家禽、牛、羊的习惯与要求,属于不作为,这又是一对矛盾。目前无锡市采取了对相对集中的家禽、牛、羊屠宰点开展了检疫工作,同时也承担了被问责的风险。
1.2.3 没有屠宰检疫规程的动物的屠宰检疫问题 无锡市市民有消费犬、兔、鹿肉的习惯,但这些动物没有检疫规程,但有屠宰的行为发生,如何检疫监管是个难题。
1.3 分销换证和重新检疫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六、二十七条的分销换证和重新检疫作出了规定,将分销换证和重新检疫划入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工作范围。无锡市目前一天需要分销换证的猪肉平均达3 000头,还有大量的牛羊禽产品需要分销换证,工作量远超屠宰检疫,而实际配备的官方兽医远远不能满足工作需求。目前,只能采取聘用编外的辅助兽医来完成换证工作,工作实际与规章要求存在较大的差距与矛盾。


2 分析原因
    自2011年“瘦肉精”事件以来,一线从事动物检疫的工作人员被检察机关问责定性为犯罪的事件不断发生,渎职犯罪成了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身上的一座大山,严重影响了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与主动性。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渎职事件的发生,有工作人员自身素质问题,但不可否认,现行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与实际动物检疫工作脱节也是一个重要因素,构成渎职的主要依据就是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人员未按现行规定操作,不可操作性的规定成了一线工作人员的束缚。


3 改进建议
(1)根据国家对食品安全管理的分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尽快修订《动物防疫法》,以适合新形势的需要。
(2)动物屠宰管理职能划入到农业部门,需要尽快出台生猪、牛、羊、家禽等动物屠宰管理办法。
(3)加快完善配套法规、规章、规程。
(4)在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程修订完善之前,需要根据目前工作需要出台相关解释,以减轻一线工作人员的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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