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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新形势下畜牧业经营主体调查

文│张淑二 胡洪杰 翟桂玉 尹旭升(山东省畜牧总站)

    进入新世纪以来,随着山东省社会和经济的迅猛发展,畜牧业发展也进入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受工业化与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及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影响,那种“两头猪,一头牛,老婆孩子热炕头”的小规模、半自给的家庭养殖模式,受到巨大冲击,数量不断减少。而随着社会财富总量的增加及其在行业间的再分配,其他行业剩余资金开始向畜牧业转移,社会大资本的进入促进了畜牧业向规模化、专业化、集约化和市场化发展,区别于传统家庭养殖的新型生产经营主体及生产模式应运而生,推动山东省畜牧业发展步入了以新型生产经营主体为主的“大畜牧”时代,所以加快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发展,创新畜牧业经营体制与机制将成为未来一段时间内畜牧产业发展主基调。正确理解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概念,不断解决其发展中所面临的困境,推动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及其体制机制创新,这都是畜牧业从业者、行业管理部门及政策研究者所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概念及类型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一直没有清楚的界定,一般是基于我国传统的小规模、自繁自养的半自给家庭经营养殖户提出的,其类型主要包括养殖大户、家庭牧场、养殖专业合作社、山东省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发展调查养殖加工龙头企业和经营性畜牧业服务组织。在当前和未来很长一段时间,新型的畜牧业经营主体将成为构建我国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市场化畜牧业经营体系的主力军,也是推动畜牧业向现代化转型的关键力量。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一般是指具有较大养殖或加工规模、较好的生产施舍设备和经营管理能力,劳动生产率、资源利用率和养殖加工效率较高,以商品化生产为主要目标的畜牧业经营组织,既包括畜牧业产中环节的生产经营组织,也包括为产前、产中和产后环节提供专业化、市场化服务的经济组织,如专业服务公司、专业服务队和农民经纪人。
二、山东省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基本情况
     近年来,随着山东省畜牧业的快速发展,各类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不断涌现,为山东省畜牧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生机与活力。
1.养殖大户与家庭牧场的大量涌现。源自于农村劳动力的大量转移与土地流转的加速。在工业化相对发达的县市区,大量农村劳动力,尤其青壮年劳动力走入城镇进入工厂,土地开始向部分养殖户流转。随着流转规模的不断扩大与地方政府的推动,形成了一批养殖大户和家庭牧场。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经营规模的不断扩大,一部分有头脑、善经营的养殖者,从养殖大户与家庭牧场中脱颖而出,发展成为较大的养殖加工企业,成为对当地养殖户具有示范带动作用的龙头企业,甚至是大的企业集团。目前,全省养殖大户达10.0761万个,占地40.9万亩,总投资额达263亿元,畜禽年存栏量达2.25亿头(只),出栏量为6.4亿头(只),提供就业岗位31.5453万个,拥有技术人员5.9698万名;家庭牧场1.0876万个,占地5.4万亩,总投资额为32.8亿元,年存栏畜禽量为0.28亿头(只),出栏量为0.825亿头(只),提供就业岗位2.9万个,拥有专业技术人员0.5773万名;养殖企业0.7171万个,占地面积67.5万亩,总投资额达697亿元,年存栏畜禽总量为1.45亿头(只),年出栏量6.35亿头(只),提供就业岗位40万个,拥有技术人员7.8万名。
2.农民养殖专业合作社发展迅速。随着我国市场化进程的推进,一家一户的家庭散养模式因不具备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已经不能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走多农户联合发展之路成为提高小型养殖户生产效率,提高抵御市场风险能力的必然选择。近年来,在政府的推动下,尤其是《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急剧增加,合作领域也在不断拓宽,出现了股份合作、联合社、资金互助合作、加工合作等多种合作形式,成为组织养殖户生产、发展畜产品加工、对接龙头企业、开展市场营销的有效载体。部分合作社采用统一供应良种、统一提供优质饲料、统一提供先进技术、统一回收销售、统一盈余分配、统一防疫、统一技术培训等方式进行内部管理,有效提高了社员的生产效率与盈利水平。合作社的形式在山东省广大地区推广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对扶持“三农”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当前,全省各类畜牧业专业合作社数量达到1.098万个,合作社成员达77.9722万户,成员占当地农业人口比重最高的可达7%。
3.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实力不断增强。上世纪90年代以来,农业产业化经营成为创新农业经营体制的重要方式,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推动,大批龙头企业逐步发展起来,为全省畜牧业的发展及政府税收做出了较大贡献。据统计,全省国家级养殖加工龙头企业36家,省级龙头企业128家,市级龙头企业463家,各级龙头企业合计达627家,总资产达1124.3亿元,销售额1621.76亿元,示范带动养殖户146.34万个。
4.社会大资本向畜牧业流入不断增多。随着社会总财富量的增加及其在行业间的分配趋于均衡,其他行业的社会资本开始流入畜牧行业,主要以参股、控股、合资及兼并重组等多种形式,推动了全省畜牧业质与量的飞跃。截至2012年年底,社会资本及外资入资的畜牧企业达287家,资产总额达320亿元,年销售额达715亿元。
5.经营性服务组织发展进入新阶段。改革开放以来,随着养殖户生产经营权的独立和部分政府服务组织的改革,一大批为养殖户提供农资和产品的服务组织逐渐发展起来,填补了原有政府机构改革所带来的服务市场空白,如兽药饲料经营户、各畜种的交易与运输经纪人等。进入本世纪以来,山东省畜牧业发展进入了新时期,畜禽养殖规模数量与质量都有了大的飞跃,市场竞争也日趋激烈,养殖户不可能完全提供给自身所需要的所有产品及劳动力,于是各种形式的服务组织应运而生,如禽类养殖较多的潍坊、烟台等地出现的抓鸡队、防疫队及联络雏鸡的经纪人等。近年来,以生产种畜禽、饲草饲料、兽药疫苗和畜禽屠宰加工为主的企业,不仅销售产品,还为客户企业或养殖户提供多元化、多层次、多形式的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成为社会化服务体系的新生力量,推动着山东省畜牧业经营性服务组织进入了一个新阶段。截至2012年年底,全省拥有各类专业服务组织达1094个,提供各类社会服务的专业协会达431个,这都有力地促进了全省畜牧业经营性服务组织与服务体系的完善与发展。


三、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制度障碍

    尽管山东省畜牧业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态势总体较好,但仍然存在一些突出的问题:首先,生产规模不大,效益偏低。目前,山东省家庭牧场、养殖大户及养殖企业的平均占地面积分别为0.33、0.27和1.93公顷,由92%的龙头企业税后利润在1000万元以下,个别企业还处于亏损状态,农民专业合作社社员规模及养殖规模普遍较小,受市场、自然环境、质量安全等多重风险的影响,各类新型经营主体的经济效益普遍不高、可持续发展能力偏弱。再者,运行不够规范。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制度不够健全,民主机制管理不完善,管理运作中的随意性大;相当一部分龙头企业还实行家族式管理,尚未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且与基地养殖户联系不紧密,在产业链条中的利益比重偏高,缺少与养殖户之间的利益协商机制。三是劳动力匮乏与专业技术人才产业内分配不均。现在从事养殖业一线的劳动力年龄偏大且文化水平偏低,有知识的年轻人不愿意从事一线养殖工作;受过专业教育的职业技术人才,多流向饲料兽药企业的生产、检验和销售岗位,养殖加工龙头企业的工作条件艰苦、待遇不高,很难留住懂专业的技术人才。
     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所面临的各方面问题,有其产生的深层次原因,既与畜牧业生产特点有关,也与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阶段有关。当然,这还与当前山东省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创新机制不完善有着重要关系,主要表现在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畜牧业金融信贷与保险发展滞后,城乡之间的分割管理,政府政策支持不够及基层专业、管理人员匮乏。
1.土地管理制度不健全。首先,我国在农业用地方面实行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村集体拥有对土地的产权,农户仅拥有承包经营权,并不是完全意义的产权。且在土地承包过程中,部分地区实行“人增地增,人走地减”的办法,影响了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长期预期,尽管国家一直推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政策,仍然有部分地方政府不能严格落实,造成了不少农民在土地流转上心存顾虑,成为制约养殖大户、家庭牧场和龙头企业发展的首要障碍。其次,许多地区的规模经营主体在发展中生产建设用地不能满足需求,尽管国家相关部门出台政策,但在落实过程中依然面临较大困难,主要是受18亿亩基本农田保护的限制,很多地方政府,尤其沿海工业发达地区不愿将用地指标用在无税收的养殖项目中,造成了实际上的规模养殖主体用地困难。此外,农村建设用地不允许进入土地市场流转,从而导致规模经营主体拥有的农村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影响了其融资的能力。
2.畜牧业金融信贷与保险发展滞后。近年来,由于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监管难度大,监管部门担心出现系统性风险,在准入政策上提高门槛,造成了农村金融机构的发展滞后于农村社会与经济的发展需求。此外,由于畜牧业规模经营主体缺乏有效的担保抵押物,加之申请手续繁琐、隐性费用高等问题,很难通过正规渠道获得金融贷款。而山东省的农业保险尚处在发展的初级阶段,还需要不断地发展完善,尽管国家有中央财政资金补贴农业保险,但农业保险总体上还存在覆盖面小、保障水平不高、赔付水平低、农民参保积极性不高等问题。由于近年来养殖数量的增加,防疫风险加大,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支持的积极性不高的问题也比较突出,所以农业保险很难发挥其应用的保障作用。
3.城乡管理的“二元制”结构。随着山东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户籍管理制度、城镇教育、医疗、养老、住房等社保制度也在不断完善,但由于受资源配置等因素的影响,农民进城落户仍受诸多限制,所以,有相当比例的进城务工人员不愿意也不能放弃土地承包权,进一步影响了土地的流转,制约了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规模的扩大。此外,具有较高学历与较高技能的专业人才,也多趋于进入城市发展,也影响了规模经营主体的生产能力及水平的提高。
4.政策扶持力度不够。2004年以来,我国的中央财政支农资金不断增加,省财政的资金支持力度也不断加大,但很多资金主要用于民生事业及基础设施建设,而用于新型经营主体的支持政策明显偏少,一些小的专业合作社、家庭牧场及龙头企业很难获得项目及资金支持,加上经营主体与政府间信息沟通不畅,信息的不对称造成规模主体申请扶持的积极性也偏低。同时,还存在支农政策资金与现实脱节的问题,政策配套性与衔接性差,其落实效率不高,实施效果较差。
5.基层畜牧服务体系不健全,专业技术人员匮乏。农村畜牧兽医服务体系是基层政府、社会公益服务、市场单位与个人多方面组建而成。体系中普遍存在多层次、多角度、多渠道的组成部分,这些机构普遍存在基础条件差,设备设施不全,业务精湛的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造成了社会服务不能满足规模主体的需要,影响了新型经营主体的高效、快速发展。此外,由于基层服务体系的不健全,对基层的投入品市场管理不到位,各类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对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生产的积极性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四、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山东省是畜牧业发展大省,但是受各地资源禀赋、经济社会条件不同的影响,东西发展差距较大,胶东沿海地区较为发达,各类主体的规模较大,现代化水平较高,而欠发达的鲁西南等地,则经营主体的规模偏小,生产水平偏低;不同地区之间的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之间发展的条件、能力和速度不同,各自的需求也不同。因此,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要立足于各地实际情况,考虑各自的区域差异,处理好各种关系,以推动新型经营主体的协调、健康、稳定发展。
1.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与传统养殖户相辅相成,不可或缺。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形成是在以家庭为单位的养殖户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在未来一段时间内传统的家庭养殖户占多数的格局还会继续存在,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也会蓬勃发展,所以,在这一过程中要处理好新型经营主体与传统养殖户之间的关系,二者的协调发展对推动山东省畜牧业进程具有重要意义。纵观世界发达国家的畜牧业发展历程,结合我国这一农业人口大国的现实状况,传统养殖户还会长期存在,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不可能完全取代传统养殖户。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与扶持传统养殖户之间是相辅相成的关系,前者是商品化规模生产,后者是半自给性生产,两者还有相互促进的关系。新型经营主体可以为传统养殖户提供生产各环节的服务,传统养殖户也可以为新型经营主体提供原料或初级产品,所以在政策扶持上要同等对待,不可偏废。
2.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可以促进劳动力转移。我国是个农业人口大国,农业劳动力转移将是一个长期的过程与趋势。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可以促进农业机械的使用,提高劳动效率,大幅降低生产成本,并可以把容易向非农产业转移的劳动力从土地上解放出来,又可以有效利用不容易向非农业转移的年龄相对较大的劳动力。同时,培育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要与农业劳动力转移步伐相适应。根据劳动力转移情况,积极稳妥推进土地流转,发展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在这一过程中,要切实尊重农民意愿,稳妥推动土地流转和新型经营主体的发展,否则,不但不能推动现代畜牧的发展,还会影响社会稳定大局。
3.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有利于发展社会化服务体系。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形成与发展,是畜牧业分工不断细化的结果,也是农业社会化服务大发展的必然。在畜牧业发展初期,分散的传统养殖户一般可以通过单个家庭的力量或邻里互助完成生产过程,不需要跨区域、大规模的社会化服务。而在现代畜牧业高速发展的阶段,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形成就需要社会提供更为专业化的生产服务,这就为使得畜牧业社会服务体系建立成为了可能。同时,新型经营主体也能够参与社会化服务,通过自发地产业链条整合,为自己和其他经营主体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有利于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成本,拓展利润空间。所以说,对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而言,发达的畜牧业社会化服务是其快速发展的必要条件。
4.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培育要有利于向农牧结合的生态畜牧业发展。随着山东省畜牧业发展速度的加快,动物种群数量急剧增加,给山东省的生态环境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尤其是在当前的畜牧业发展中,牧场周边没有相应的土地来消纳动物生产中产生的粪污,所以在新型经营主体的培育中,要结合集体土地流转,促进牧场向适度规模发展,引导牧场建设向农牧结合的模式发展,或通过专业协会、合作社及基层政府组织,协调建立牧场与种植户间的畜禽粪便消纳机制,减少粪污对环境的影响,实现山东省畜牧业发展的生态化。


五、创新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的思路及措施

    在当前和未来一段时间内,推进畜牧业经营体制机制要按照工业化、城镇化、信息化、农业现代化同步发展的要求,以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品牌畜牧业为目标,以加快转变畜牧业生产经营方式为主线,坚持以传统养殖户为基础,以专业大户和家庭牧场为重点,加快发展养殖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养殖加工等产业化龙头企业,培育多元化、多层次的适度规模经营主体。健全基层畜牧生产技术推广、动物疫病防控及畜产品质量监管等社会化服务机构,结合大型企业的售后技术服务,提高全行业公益服务能力与水平。鼓励和引导各类专业技术人才进入各类规模经营主体,促进其提高科技水平与生产效率。创新畜牧业经营主体与金融、信贷担保机构的合作机制,支持各类市场主体开展多元化的生产经营服务。具体措施如下:
1.完善农村的相关土地政策,提高土地流转服务水平,坚决维护农民的切身利益。土地是发展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基础,没有土地就没有各类经营主体的规模发展。为了使新型规模经营主体获得有保障的土地使用权,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与政策安排。首先要明细农民土地权益,通过土地确权颁证,稳定农民对土地承包权的预期,同时鼓励农民走出土地,促进土地的有序流转。再者,基层政府要加强土地流转的服务与管理,为农民土地流转创造良好的环境与平台。同时,还要做好土地流转的监管,防止土地流转的“非农化”。第三是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要切实保护好土地流转农民的合法利益,建立转入土地的规模经营主体与转出土地农户之间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探索推广实物计租货币结算、租金动态调整和土地入股保底分红的分配办法,稳定土地流转关系,保护双方合法利益。第四是协调好畜牧业建设用地问题。畜牧建设用地视同为农业生产建设用地,但要尽可能占用集体建设用地、村庄废弃地和荒地,尽量减少占用耕地或尽量减少对耕地耕作层的破坏。
2.利用好中央各类惠农政策,结合本省实际,加大对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扶持力度。当前,是各类规模经营主体发展的关键时期,要加强各类惠农政策的扶持。山东省应结合“菜篮子”、农业产业化、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奶业资金等项目资金,优先向新型规模经营主体倾斜。并研究增加对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直接补贴,鼓励新型经营主体开展社会化服务,政府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各地方政府也可有针对性地制定对新型经营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通过立体化、多层次的补助与扶持,推动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快速发展。
3.深化农村金融改革,加快发展农业信贷及保险政策。一是加快发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及其体系。改变在发展新型农村金融组织方面的结构型错位,积极培育适合农村信贷规模的金融组织,放宽对农村金融组织的利率管理限额,建立规模经营主体与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协商机制,从而杜绝或抑制非法民间借贷,维护规模经营主体的健康发展。二是创新金融产品种类,提高金融机构服务水平。各地农村金融组织应结合本地实际,推出适合本地畜牧产业发展的金融产品,适当提高养殖大户的信贷标准,并将规模经营主体所有的权属清晰的大型生产设施设备、地上建筑、土地使用权等纳入财产抵押范围。三是鼓励地方政府牵头建立为农服务的担保公司,有助于规模经营主体获得相关的信贷支持。四是积极支持规模经营主体参加农业保险。提高财政对新型经营主体购买农业保险的比例,鼓励地方政府发展针对畜牧产业的特色保险业务,对符合产业政策发展的规模经营主体给予农业保险保费补贴。此外,还可开展对个别产值大、风险可控畜种的适当保险补贴,多角度、多层次地促进山东省畜牧产业的健康发展。
4.加快统筹城乡发展步伐,鼓励劳动力及专业技术人才向规模经营主体转移,为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建立和培养专业技术人才队伍。随着山东省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劳动力向城镇转移的市民化进程也在加快,要实现劳动力与专业技术人才向新型畜牧业经营主体的转移,还需加快县域经济与小城镇的发展,抓好制度建设和政策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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