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牧通人才网APP

轻轻松松找工作

立即打开
行业新闻
首页>行业新闻>2014年畜产品安全监管现状探讨分析

2014年畜产品安全监管现状探讨分析

高明堂  刘芳美  王 冉
山东省垦利县畜牧局


    近年来,畜产品安全已经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焦点问题,从安徽阜阳劣质奶粉事件到上海多宝鱼事件,从注水牛肉事件到河南瘦肉精事件,从三聚氢胺事件到假羊肉事件,无不关系人民的饮食安全。畜产品安全生产监管有其内在的规律,实现对畜产品安全的有效监管,就要掌握畜产品安全发生的特点和规律,以此为基础,提出科学的有针对性的建议和对策。

 
1  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基本特点
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的形式多种多样。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1  以次充好  如安徽阜阳的劣质奶粉事件,商家把检测不合格的牛奶作原料,加工成奶粉,给消费者造成了伤害。假羊肉事件中则把猪肉、猫肉等掺加到羊肉中充当羊肉。
1.2  在食品原料中添加化工原料,从形式上提高食品的质量  如三鹿奶粉的三聚氢胺事件,农户向牛奶中添加了三聚氢胺,从而提高了牛奶蛋白含量的检测结果。苏丹红事件、红心咸鸭蛋等事件与此相类。为提高肉的新鲜程度和色质,在饲料中添加瘦肉精。
1.3  不良饮食习惯导致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如北京福寿螺事件,就是因为生吃福寿螺导致寄生虫感染,造成发病。
1.4  质量控制不严格  如雀巢公司在向奶粉中添加碘时,因操作不严格,导致金牌奶粉中碘含量超标。
1.5  责任人违法  从事件责任主体角度来看,畜产品安全事件以生产商家主动违法居多。如奶牛户掺假三聚氢胺、生猪养殖户使用“瘦肉精”、以猪肉冒充羊肉等。
1.6  群众的安全知识不足  过度追求“色、香、味”俱全,忽视了畜产品生产的原有特性,给掺假造假行为带来巨大空间。如多宝鱼事件。
1.7  监管部门监管不力  由于渎职、失职或难以有效监管,造成畜产品安全事件,如三鹿公司本应通过检测发现三聚氢胺,却没有按规定检测,造成社会危害。

 
2  畜产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探析
    尽管畜产品安全事件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但追求经济价值、安全卫生意识不到位和畜牧生产的固有特点仍是畜产品安全事件频繁发生的主要原因。
2.1  诡异的商业竞争方法  市场经济引入竞争机制,一方面促使商家创新生产方式方法,改进生产工艺、管理方法。另一方面促进商家使用诡异方法,逃避竞争压力。不择手段地给肉注水、向牛奶中添加三聚氢胺、使用其他化工原料等从而提高商品的竞争力。这些诡异方法是畜产品安全的主要原因,也是畜产品安全的突出问题所在。
2.2  畜牧业生产本身的特点,决定了食品安全隐患的难以监管性  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分散、不稳定的养殖模式难以监管。目前,中国的养殖量仍以家庭散养模式存在,很多养殖户有时养,有时不养。同时也有很多农户新加入到养殖行业中来,很不稳定。在地域分布上分散、零乱,给生产监管带来很大的困难。第二,畜产品涉及生产、加工、销售和消费等多个环节,难以控制。畜产品的生产在养殖环节,屠宰、加工在企业环节,销售在流通环节,各个环节间没有连续的质量控制连贯性,难以全面控制质量安全。
2.3  法制建设不完善  《商品质量管理法》 、 《市场经济法》 、 《动物防疫法》等法律强调的是商品的质量、市场经济的公平性、动物疫病的控制等方面,对畜产品的安全问题涉及的很少,很多部门在管理里缺少明确的依据、权力和能力。 《食品安全法》尽管出台了,但畜产品涉及畜牧、商务、公安、工商等多个部门,职责不清,部门间缺少必要的协商和协调机制,导致安全隐患存在且得不到及时发现和制止,助推了违反行为的蔓延和增加。此外,责任追究不清晰,商家敢于冒险。对问题事件,缺少科学可靠的追溯体系和办法,很难准确地查找问题根源出在哪个环节,往往以监管部门监管不力为由,给监管者处分了事。事实上,“瘦肉精”是生产商家添加饲喂的,不是监管部门监管出来。造假者不因造假担责,监管者却因履职受罚,这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畜产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2.4  群众的安全意识薄弱  对常见的、巨毒性、快速性、显而易见的安全问题,人们的认识已比较清楚。但现在产品中的添加剂多是以前不多见的、毒性较弱的、慢性的化工原料,不容易引起人们的关注,具有很深的隐蔽性,不容易被人发现。人们对这种安全还没有完全认识,在选择时,往往只看其优秀的外表,没有看到内在的危害,所以占有部分市场。

 
3  加强畜产品安全监管的几点对策
    借鉴美国、欧洲及日本食品安全监管的经验,结合我国当前畜牧业生产的特点及行政组织特点,控制食品 安全事件的发生,提高食品安全质量。
3.1  加强政府改革管理体制  建立职责明确的食品安全管理部门和专业检测部门,使其有责任、有义务、有权力、有能力管理食品安全工作,科学的开展监督工作。对涉及多部门多领域多环节的问题,建立统一的协调配合机制,使部门间能够分工协作,协调一致,共同承担管理责任。
3.2  加快法制建设  对社会上发生的新问题,立法部门及时研究、修改个别法规,及时纠正、补充法律的不足和漏洞,让监督管理部门在处理问题时有法可依,有据可查,有法可施,给管理部门充足的法律权力,改变当前重分责,轻授权,无能力的局面。
3.3  转变畜牧业发展模式  鼓励发展规模型、生态型畜牧业,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快速发展,推动畜牧业转型升级,逐渐消除淘汰分散型、散养型养殖模式,规范畜牧行业从业秩序,加强对养殖业的监管,从根本上减少禁用、禁添、禁喂药物的使用机会。
3.4  创新转变监管模式  建立一种集巡查制度、身份备案制度、流通轨迹记录制度、投诉受理制度的监管模式,在生产环节,实行定期巡查;在流通环节,对产品实行身份确认备案和流通轨迹记录,以便问题产品追查;在消费环节,实行索要身份标识制和问题产品投诉受理制度。消费者在购买或食用产品时,可以索要产品的身份备案资料和流通轨迹记录,以及投诉电话等。如果出现质量安全问题,可以向监管部门举报投诉。监管部门接到投诉后,可以对产品进行专业调查检测,然后根据流通轨迹和身份备案进行追踪,找到责任主体,追究责任,让违法者切实得到惩罚。通过这样一种监管模式,逐渐打击一批违法者,让其他违法者或想违法的人受到威慑,逐渐减少违法行为,最终实现畜产品的安全。

上一篇: 中兽医中“毒”的理解与施治

下一篇: 新泰市无公害畜产品认证工作进展情况分析

©2017 牧通人才网   |   赣ICP备08000932号2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