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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执法问题的探讨

施仁波(江苏省沭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

    笔者在基层工作多年,深感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在执法中常常会遇到一些难题,现说出来与大家共同探讨。


一、《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审批与发放
    《动物防疫法》第20条规定“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具相关材料。受理申请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的,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发放问题。根据这条规定,只要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附具的相关材料经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按照《动物防疫法》的要求兽医主管部门就必须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但如果该场建设得不合格呢怎么办?兽医主管部门是不是要把已经发出去的《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收回来,如果收回又有什么法律依据?因为《动物防疫法》规定:审查材料合格即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可没有规定建设合格才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遇到这种情况,动物卫生监督部门的执法人员一般只能告诉养殖场老板哪里应该整改,可很多情况是,老板当面答应的非常好,可就是不整改,因为整改毕竟是要花钱的。此时又该怎么处理?
2.审批和建场的顺序问题。基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遇到的最多情况是养殖场老板在建场的时候根本不打报告给兽医主管部门,他们其中绝大多数不知道应该先申请,待审批以后再建场。往往是场建好了,要办《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了,才向兽医主管部门申请。虽然此时去验收与《动物防疫法》的规定不符,但因为现在各部门都在提倡建设服务型单位,兽医主管部门往往都会选择让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去验收。验收合格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时,验收人员会告知哪里不合格,怎么整改等。可当遇到因为选址不当的问题,该怎么办?此时养殖场老板是不可能把已经建成的饲养场拆除再重新选址建设。当然,动物卫生监督部门可以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进行罚款。可罚款以后怎么办?是不是罚款以后就算合格,就可以养殖。如果罚款以后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仍然不允许养殖,那就只能拆除养殖场。拆除罚过款的不合格的养殖场又有什么法律依据?也有一些达到一定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根本不向给兽医主管部门申报并要求审批,也不办理《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因为,即使查到该养殖场,老板也不会承认养殖数量达到《动物防疫法》或者《畜牧法》要求的规模,而兽医主管部门和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对此无能为力。

3.无证畜禽的处理问题。养殖场老板不要《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饲养的畜禽一样可以买卖。有人会说,没有办理《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畜禽养殖场饲养的畜禽,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不得检疫、不允许其上市买卖。可是,在《动物防疫法》上就没有相关规定条款支持这种做法。并且,为了消费者的安全,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还必须要认真检疫检验,以免生病的畜禽流向市场。

4.建议。笔者建议,对《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发放问题应该进一步细化为:兽医主管部门审查合格的,同意其建设,待其建设结束后,再申请兽医主管部门验收,验收合格的,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验收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让其重新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整改,整改验收合格后,发给《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对于第一次申请兴办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的,兽医主管部门审查不合格的,应当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让其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要求改变设计规划,对选址不当的,要求其从新选址,否则不予建设。如其不听兽医主管部门劝告的,当地的兽医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的有权力制止其建设的部门函告,要求他们协同阻止其建设,必要时也可会同公安部门强制不让其建设。

    还应建议在《动物防疫法》中规定,未取得《动物卫生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养殖场不准其养殖畜禽,散养的畜禽也要符合《动物防疫法》规定的条件。

 

 二、对患有人畜共患病从业者的处理措施
1.禁止但无处理办法。现行法律法规没有对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且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人员的处理办法。《动物防疫法》第23条规定: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的人员不得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

   但是,据笔者了解,很多相关从业者不会在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易感染动物前检查身体。并且,就是检查出来患有人畜共患传染病,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也没有相应的法律依据去处理。只能劝说其不饲养,不经营,可他们如果不听从劝告,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的执法人员也没有相应的处理办法。

2.建议。笔者认为可以添加相应的处理办法。即,所有直接从事动物诊疗以及易感染动物的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的人员必须定时向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提供身体健康证明,如果不能按时提供身体健康证明的就不允许其从事以上工作,如仍然从事这些行业的,则要罚款(罚款数额起码是身体检查费用的几倍)。如检查出人畜共患病的则不再允许其从事以上行业工作,如仍然从事以上行业工作的,则加重处罚。

 

三、对输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
   动物的检疫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没有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的不好处理。《动物防疫法》第45条规定:对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动物,货主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经检疫合格的,方可进入;检疫所需费用纳入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预算。这一条执行起来非常难,据笔者了解,大多数从外地引进的动物,货主都没有按照规定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第一是因为许多货主根本就不知道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范围,或者根本就不知道什么叫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所以不会去申报检疫。

第二是因为在法律责任这一项中的第七十七条的第三款中提到: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法律责任中提到的未经检疫,当然是指无规定疫病区的检疫,因为产地运输检疫涉及运输过程中道路上畜禽检查站的检查,这是货主不敢掉以轻心的。而货主将动物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后,很少有人会去报告给当地的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来检疫,因为如果检疫出问题了,那么就要隔离或者销毁做无害化处理。所以当货主购买了畜禽输入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后,谁都不会去找当地的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再重新检疫一次。

 

四、对跨省动物不申办审批的处理问题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不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好处理。《动物防疫法》第四十六条规定: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应当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并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取得检疫证明。据了解,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的,很少有货主在引进时报告给当地的动物卫生防疫监督部门,更不要说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了。当然,在第七十七条的法律责任里有对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向输入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动物卫生防疫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审批手续的处罚,可如果引进人不报告,这些都难以调查。而且有时相邻省份边界之间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比在本省引进距离还近,还方便,这又怎么办?

    所以笔者认为:应该鼓励养殖户或者养殖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因为这样可以起到杂交改良的作用,也不是什么坏事。即使不鼓励,最好也不要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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