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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征求意见

    北京市法制办2月6日就《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该《规定》征求意见期限从2月6日起至2月17日。在此期间,社会各界可登录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http://www.bjfzb.gov.cn)、北京市政务门户网站“首都之窗”(http://www.beijing.gov.cn)或邮寄信函至北京市西城区槐柏树街2号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53,信封上请注明“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征求意见”)几种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据悉,2010年至2013年,市法制办先后召开论证会二十余次,广泛征求了区县人力社保局、市总工会、市一中院、高等院校、市律协等部门的意见,不断修改完善,方形成目前的《北京市劳动合同若干规定(送审稿)》。

    该《规定》要求:一年内不和劳动者签劳动合同,单位要付两倍工资;满一年仍不签合同,则视为和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规定》明确,劳动合同约定的试用期自用工之日起计算。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未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应当折抵试用期,未订立劳动合同的时间超过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试用期期限的,用人单位不得再约定试用期。同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责令单位及时和劳动者签订合同,逾期不改的,可以按照未签订劳动合同人数,对用人单位处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规定》还要求,在劳动合同期满前,用人单位应当提前三十日将终止或者续订劳动合同意向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用人单位未提前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以劳动者上月日平均工资为标准,每延迟通知一日,支付一日工资的赔偿金。

    保护特殊群体

    此外,对于特殊群体,如全国和北京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复员或者转业军人初次安置工作的,《规定》提出要进行保护:单位要和这些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

   《规定》还要求单位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相关法条解除特殊群体的劳动合同,包括应征入伍,在义务服兵役期间的劳动者;复员或者转业军人初次安置工作未满三年的劳动者。这两类劳动者即使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能从事原工作,或者经过培训、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单位都不得和其解除劳动关系。企业因经营困难等原因需要裁员时,这两类劳动者也不在裁减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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