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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饲料管理部门,滨海新区农业局,市兽药饲料监察所:
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将于近期开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备案范围
凡获得《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生产许可证》、《饲料生产许可证》的所有生产企业,如实填写企业登记表(见附件1),并按要求填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表》(附件2)。电子文档格式可从我局网站下载
二、时间安排
(一)企业自查核实、上报材料时间:2013年12月16日至2013年12月20日。
(二)区县管理部门核查、汇总上报时间:2013年12月23日至12月27日。
(三)市局审核时间:2013年12月30日至2014年2月15日。
三、备案程序
(一)企业自查、上报材料
各企业自查,并将企业登记表、年度备案表、需要提交的材料和型式检验报告(数量要求不低于企业产品的1/3,项目包括三聚氰胺、盐酸克伦特罗、莱克多巴胺和沙丁胺醇)复印件;企业自检报告原件(三个批次)上报区县管理部门2份,企业自留1份。
(二)区县现场检查核实
各区县饲料管理部门收到企业上报材料后要认真审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如实签署现场检查核实结论,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提出备案意见,同时形成书面材料,连同企业检查报告、企业现场检查表和企业报送材料,以及2014年企业年度备案汇总表电子版(参照2013年度备案反馈意见表excel格式)各一份上报市局。
(三)市局抽查
市局将随机抽取10%的企业进行现场核实,经核查发现与上报材料不符或弄虚作假的,将注销其许可证明文件。
三、相关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备案工作,要将年度备案与日常监管工作紧密结合,将备案工作作为日常监管工作的重要抓手,精心组织,统筹安排。要按照有关要求认真进行现场核实,现场检查率达100%。
(二)对尚未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持有《饲料生产合格证》的饲料生产企业,应抓紧时间准备《饲料生产许可证》申报材料,2014年3月底前完成申报。对2014年7月1日后没有获得《饲料生产许可证》的非法进行饲料生产的企业要依法严肃查处。坚决淘汰生产、检验条件不达标的饲料生产企业。
(三)在备案或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企业存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情形的,一律收回并向市局申请注销其许可证明文件。发现有其他违反饲料法规、规章行为的,要依法严肃查处。
(四)各企业要认真填写备案表中的所有数据,并应与饲料统计季度、年度报表一致,如有不符或累计两次不按时上报饲料工业统计报表的,将取消备案资格。
(五)企业上报材料用word格式打印,左侧装订成册。不按要求打印或装订的材料一律不予接收。
(六)企业需提交的材料,包括企业登记表、年度备案表(纸质和电子版)、饲料生产许可证与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主要技术人员及特有工种人员变化相关证明材料、主要设备变化相关证明材料、主要检化验仪器变化相关证明材料、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每类产品型式检验报告、企业执行《饲料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情况说明(1500字以内)、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年度统计报表、企业执行标准。
联系人:张志宏;联系电话:28301388。
天津市畜牧兽医局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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