辞退员工应当有合理的理由
经朋友介绍,小美毕业后在一家养殖场做饲养员,主要负责养殖场猪只的饲养、猪舍清洁工作、按照生产安排进行配种等辅助性工作,免费食宿,试用期月薪1800,缴纳社医保;小美觉得刚毕业这样的待遇已经算可以的了,于是第二天便去上班了。
三个月过后,养殖场与小美签订了一份一年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从三个月后的那天开始计算的,上班的第四个月,小美因为当众反驳养殖场场长的话被辞退,理由是“试用期内不符合 录用前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与员工的相互磨合期,这期间双方都有权利对彼此进行衡量决定是否需要确定劳动合作关系。需要注意的是,一旦过了试用期,用人单位就不得以“员工在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为由,将员工辞退;
其二,根据《劳动部对<关于如何确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示>的复函》,明确划定:对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若超过试用期,则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前提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其三,试用期存在于劳动合同期限中,不能单独排出在外,并且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小美在养殖场上班的三个月,双方已经构成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不是试用期,此外在这三个月,双方并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因此,试用期根本就不存在。
所以,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辞退小美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提供有说服力的事实依据,以正常理由进行辞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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